发布时间:2020-07-19 14:19:00
为全面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负总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方针,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各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为全面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负总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方针,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各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本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
单位应当将易发生火灾、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消防负责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置程序,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以此为重点定期检查。
本手册列出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两个关键部位,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见表。
单位应当对明火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喷枪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部门和人员按本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清除作业区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监护,确认无此类作业动火作业后,方可进行火灾、爆炸危险。禁止对运行中的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应检查是否有遗留火灾和未燃物品。
两个以上单位合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或者建筑物,当地需要明火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相互隔离,防止火灾;在施工期间,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动火营业期限。
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和试验,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单位要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出入境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应当按照性质分类。严禁集中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名称、特点、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房间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引入火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本单位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b) 在人口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集中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查、维护、保养、归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集中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查、维护、保养、归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检查报告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严禁在手动控制状态下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等防火隔离设施。